主題
:
請問離職該注意些什麼
瀏覽單個文章
跳海人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勞基法:
第十五條(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2010-11-03, 12:33 AM #
36
跳海人
瀏覽公開訊息
傳送私人訊息給跳海人
查詢跳海人發表的更多文章
增加 跳海人 到好友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