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家姐騎機車撞到一台休旅車
當天下雨視線不良
那台休旅車停放在機車專用道上
家姐騎車閃避不及.撞壞了它的屁股
我姐的車車頭全毀
那時有報警.對方說它的車有車險會賠
我們也想省了麻煩.沒有任何金錢賠償.直接和解
結果過了一年.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
就是他們的保險公司把當時的修車費全算在我們頭上
我們去法院提出異議
他們給了我們這保險公司索賠的依據
還有一張修車版金的收據.金額就是要我們支付的數字
問題一.行車講求路權.它違規停車.過失比例為何只有30%
問題二.若過失比例真是對方30.我方70.那為何修車費是我方全額支付.而不是他們30我方70?
問題三.這張調查表是正式文件嗎?它跟我們去警局調的事故初步分析表會是一樣的東西嗎?
PS:初步分析表目前還沒調出來.因為當時承辦的員警目前尚未收假
還請有經驗的人能提供相關心得.大恩不言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