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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東西都是談出來的
1.正常,遇過的所有的大公司都要一個月,但員工手冊有說明,工作滿多久需在多久之前提出,有比例原則(口頭不算喔,小心被陰,要寫單)
勞基法有明文規定,奇摩知識有一堆吧,不然其實政府的資源很好用,打一通電話過去問就知道了,人還滿好的。勞基法的規定也有比例原則,比公司的寬鬆多了,公司內規不會大過國家的勞基法
不據理力爭,被欺負是應該的
2.正常的公司的要求就是一個月,所以是你知道、我知道、大家都知道的事,只要人看得起你,一個月,自然不會有問題,你可以強調:「一般的公司的規定是一個月,我原本的公司也不例外,但是只是員工手冊的規定,最長也不過一個月,"搞不好"可以提早來呀!只要能提早走,我就馬上提早報到!(義氣狀)」……
"搞不搞,怎麼搞,誰理你"…

生米都煮成熟飯了

,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