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JWPW
求刑9年9月可以變到無罪
剩下的搞不好也該始再搓
強烈建議監察院調查審理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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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刑九年九個月的還沒宣判.
妨害自由常用的幾條最高是三年五年.
第 二六 章 妨害自由罪
第302條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04條
(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