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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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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water_luh
名稱:專利法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 修正)

第 24 條

下列各款,不予發明專利:
一、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但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不在此限。
二、人體或動物疾病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
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


是不是在我國,任何花卉植物栽培出的新品種就無法申請專利權?
舊 2010-11-01, 01:35 PM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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