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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ena955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台中/大里區
文章: 390
很遺憾....樓主所舉這些並不是適例,
前面有大大提過了,直系親屬(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等法律上有扶養義務責任者,是不需同戶籍或同一居所、也不需任何證明,就可以列報的。

在下覺得,樓主可以另循其他法律途徑,例如刑事控告對方遺棄(未盡依法扶養尊親屬的責任),或是提起民事要求共同分攤扶養尊親的法定責任。


引用:
作者alberchen
剛找到一篇文章~其中提到

其實同戶籍或提示切結書,都只是具備形式要件,若受扶養者之父母經查有扶養能力,或與納稅義務人無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及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事實,依規定仍不得列報扶養。

所以我可以根據上述向國稅局申報,並取消大舅女兒的偷報...
因為她不能夠提出[納稅義務人無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及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事實]??




文章:
綜合所得稅申報扶養姪、甥、伯、舅等其他親屬或家屬被剔除補稅者不少,經查有些人將較低所得親戚之子女的戶籍,遷入自己家中,有些人則以提示切結書方式 (扶養其他親屬切結書下載見下面附件),企圖達到少繳稅之目的,其實同戶籍或提示切結書,都只是具備形式要件,若受扶養者之父母經查有扶養能力,或與納稅義務人無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及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事實,依規定仍不得列報扶養。
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應合於民法第1115條1、第1114條第4款2...
舊 2010-10-28, 08:56 P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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