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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ber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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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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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找到一篇文章~其中提到

其實同戶籍或提示切結書,都只是具備形式要件,若受扶養者之父母經查有扶養能力,或與納稅義務人無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及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事實,依規定仍不得列報扶養。

所以我可以根據上述向國稅局申報,並取消大舅女兒的偷報...
因為她不能夠提出[納稅義務人無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及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事實]??




文章:
綜合所得稅申報扶養姪、甥、伯、舅等其他親屬或家屬被剔除補稅者不少,經查有些人將較低所得親戚之子女的戶籍,遷入自己家中,有些人則以提示切結書方式 (扶養其他親屬切結書下載見下面附件),企圖達到少繳稅之目的,其實同戶籍或提示切結書,都只是具備形式要件,若受扶養者之父母經查有扶養能力,或與納稅義務人無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及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事實,依規定仍不得列報扶養。
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應合於民法第1115條1、第1114條第4款2、第1123條第3項3有關扶養順位及家長家屬等相關規定,未滿 20歲且父母確無扶養能力,父母亦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薪資所得免稅者,或年滿60歲無謀生能力,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始能列報扶養。
是如僅將戶籍遷入,或僅提供金錢物質資助,實際上並不住在一起共同生活,未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仍不符合列報扶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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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都在跟學生打交道!!
舊 2010-10-28, 08:16 P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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