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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afena955
記得報稅法令是,由法定扶養義務人之中,自行協調一人申報扶養寬減額。
若是同一年度有多名納稅人對同一扶養親屬申報扶養,則國稅局將以最先申報者為準;對時間在後之申報者則予剔除並補徵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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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證明里長就可以開,扶養證明舉凡被扶養人生活必要開銷的憑證(i.e.醫藥費的單據,日用品尤其是可以清楚介定用途的部份的單據,有請看護的話薪資給付證明或是安養機構的收據等等都算  ),有這兩個證明應該比較有利吧  ....BTW,樓主親戚的行為不知算不算使公務員為職務上之登載不實或是偽造文書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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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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