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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3STY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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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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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943
引用:
作者
uno
律師李承志指出,「真正足以讓人感到恐懼,或是有其他強烈不舒服的感覺,
這才會觸法,如果大家不但不害怕、還哈哈大笑,就不會構成恐嚇維安罪。」
..
還哈哈大笑~
妝緣: 笑佛者死啦!
__________________
10年
2010-10-27, 01:55 PM #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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