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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K-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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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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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這個紛爭最主要的就是計價方式衍生出來的,4萬到底是救多少資料才算得上值這個價?
記得早期並不是使用這種計價方式收費的,救多少就收多少依檔案容量計算不是嗎?
如果考量成本效益定個基本收費也不是難事吧!
動不動就法院見,給人感覺法院好像你家開的一樣,這是經商之道嗎?
舊 2010-10-23, 01:38 AM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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