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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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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hangbsd
台北市政府主任消保官鍾瑞祥說:「業者對營業空間管理方式屬業者私權,上廁所收費不違法。」
恐涉違規營業
但消基會律師團副召集人岳珍說:「丹堤向沒消費民眾收30元,應視為營利行為,在法律上就是租用廁所的對價,必須開立發票,如丹堤的營利事業登記項目,不包含場地租用服務,卻利用公司名義出租場地,向使用廁所的民眾收費,就算只收1元,也算違規營業,涉嫌違反《公司法》第19條之2規定,依法可處1年以下徒刑。」她建議想要收廁所費的店家,應先變更營業登記項目,以免觸法。
不過鍾瑞祥認為:「咖啡店廁所和公園廁所性質不同,業者為維持營業場所秩序或清潔,有權自定管理方式,包括上廁所要不要收費?收多少?向哪些人收?都在《民法》私權觀念保障範圍。」
你所指的是下者消基會說法,老實說消基會講的話能聽嗎 消保官比較合理,也是正式公務員,他是以法的觀點

哇咧,還真的不能聽。公司法19條好像不是這麼用,真是亂來
另外公司法於90年11月12日 "刪除" 第15條第1項:「公司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

公司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公司所營事業除許可業務應載明於章程外,其餘不受限制」。

所以說,許可業務中並沒有廁所或場地租賃業,沒有違法。
舊 2010-10-17, 03:06 PM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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