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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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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凡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1,783
Post 嗯...

像他這種真的太過份的吼..

罪證確鑿以後. 30天內就拉去槍斃.

下一個再犯的, 29天內就拉去槍斃.

再下一個還敢再犯的, 28內就拉去槍斃.

以此類推.

看還有幾個敢喝到醉到撞死人.



不過這是不可能的事情.
舊 2010-10-13, 11:22 A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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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凡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