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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658
引用:
作者WiseMan
第 17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五、強暴、脅迫或恐嚇長官或上官投降敵人者。

不曉得適不適用....為啥修法?唉∼

但對象是長官或上官...
可証軍法只是保障軍中長官上官, 而非保障良善百姓避免受軍人強暴、脅迫或恐嚇...
台灣症腐越來越XXX了...
 
舊 2010-10-12, 09:13 PM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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