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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陸戰隊員伸狼爪 害孝女染菜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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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st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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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658
引用:
作者
WiseMan
第 17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五、強暴、脅迫或恐嚇
長官或上官
投降敵人者。
不曉得適不適用....為啥修法?唉∼
但對象是長官或上官...
可証軍法只是保障軍中長官上官, 而非保障良善百姓避免受軍人強暴、脅迫或恐嚇...
台灣症腐越來越XXX了...
2010-10-12, 09:13 PM #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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