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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ooky_mul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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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34
引用:
作者42wood
先算男女雙方動產不動產有多少


在夫妻聯合財產制之下,當離婚時,資產比較少的一方可以提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EX:男方總資產1000萬,女方1500萬。差額500萬。男方可以要求女方給予男方250萬。



民法已經刪除聯合財產制了,沒有特別登記適用的是法定財產制。

引用:
民法

第 四 節 夫妻財產制
第 一 款 通則
第 1004 條 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
,為其夫妻財產制。

第 1005 條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
其夫妻財產制。

第 二 款 法定財產制
第 1016 條 (刪除)(此條即為原先的聯合財產制)

第 1017 條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
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
為夫妻共有。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
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第 1030-1 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而約定財產制則有”共同財產制” + "分別財產制"
舊 2010-10-07, 10:41 P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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