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klipschpromeida
3.消費者保護法 第19條有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這條這硬性要求所有商店依法比照辦理,我不認為這是合理的規定
即使是網購或訪問買賣的商品,假如商品並沒有規格或使用上的瑕疵跟爭議
只是消費者突然不想買了,這在退貨同時,商家一樣必須負擔某些固定的成本
這部分費用要求原購買者負擔相當合理,例如運費跟合理的包裝與人事費用
商家可以用全額退費作為吸引的手段,但是把這種法條套成經營者的義務
是一點都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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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自己網路賣東西 被要求退貨 也是全額退的 運費自行吸收
2.從我下標 匯款完成 搷出貨單 皆未收到賣場 已確認收到款項、訂單成立、出貨等 通知
(事後通知退貨 卻說訂單已成立 且進入出貨流程 而詢問細節即進一步請其查詢資料
卻推說 六日非工作日--->非工作日 那我下的訂單 你怎麼進入出貨流程)
3.如果要退貨 強制收取手續費
(而我是要求退單 之後冒出一個行政費用 也是10% 真是巧立名目)
我沒義務 且不需要 支付任何費用予他們
4.而七天鑑賞期 則推說 其為B2C平台 但事實證明 B2C 也符合規範
以市場秩序 一般買賣等推說手續費為合理收取(其內容所述我尚未求證)
但等 皆不適用於目前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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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我即便在消費者的立場 對七天鑑賞期也是覺得未有健全
但既然僅收到訂單 未出貨 此時取消 不是對該賣場損失更為輕微?
我覺得該賣場 也不會不清楚相關法律之規定吧
我個人猜測 也許想以此說法 來阻嚇想退單的消費者
反正希望能有好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