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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t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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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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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klipschpromeida
3.消費者保護法 第19條有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這條這硬性要求所有商店依法比照辦理,我不認為這是合理的規定
即使是網購或訪問買賣的商品,假如商品並沒有規格或使用上的瑕疵跟爭議
只是消費者突然不想買了,這在退貨同時,商家一樣必須負擔某些固定的成本
這部分費用要求原購買者負擔相當合理,例如運費跟合理的包裝與人事費用
商家可以用全額退費作為吸引的手段,但是把這種法條套成經營者的義務
是一點都不合理的。


但是目前法律是這樣規定吧...
舊 2010-09-26, 06:13 P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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