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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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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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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ightwing
災害防救法

第三十四條   鄉(鎮、市)公所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縣(市)政府應主動派員協助,或依鄉(鎮、市)公所之請求,指派協調人員提供支援協助。
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該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主動派員協助,或依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請求,指派協調人員提供支援協助。
前二項支援協助項目及程序,分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得申請國軍支援,其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有關部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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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很明顯可以看到縣市政府對於較專業的救災救難是沒有辦法
像是林邊鄉淹水,縣長連要國軍派甚麼都可以搞到派錯...
等到發現無法處理中央才上已經太晚了

所以今年就主動直接上...

主動直接上其實是不好的...
01年的台北市就是乖乖的自己申請....
還被總統酸一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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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由一個笑容開始,用一個吻來成長,用一滴眼淚來結束。
當你出生時你一個人在哭,而所有在旁的在笑,因此請活出你的生命,
當你死的時候,圍繞你的人在哭而你便是唯一在笑。~
舊 2010-09-24, 11:04 AM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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