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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otom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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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Vancouver, Cana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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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avear
於法有據是要告什麼

傳染病防治法第 36 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050001&FLNO=36) 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
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第 70 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050001&FLNO=70)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
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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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規定所定檢查、治療或其他
防疫、檢疫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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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只有想辦法要求人民配合政策
不可以強迫人民配合政策

進入他人住家而沒有得到同意 這個根本是違法的
舊 2010-09-24, 08:05 A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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