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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v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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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深層淺意識
文章: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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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級黑豬肉
我個人認為,衛生局不該強制入內。
民眾應該要告衛生局。

強制入內應該只有兩個情況才可以:法院搜索票和總統下達及立法院承認的國家緊急命令。

要是我家被這樣強制入內噴藥,我絕對會告。


於法有據是要告什麼

傳染病防治法第 36 條 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
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第 70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
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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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規定所定檢查、治療或其他
防疫、檢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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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恨此生非我有,何時忘卻營營。
夜闌風靜縠紋平,小舟從此逝,
江海寄餘生。
舊 2010-09-24, 07:18 A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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