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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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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板橋
文章: 5,112
引用:
作者insomniac
怎麼看起那也是別人的家,照排名你還在人家後面


別鬧了,以前是她住在這裡不代表她就有權處置現在裡面的東西,以房客欠房租超過一定期限(一般是兩個月,假設原先收了兩個月押金)又避不見面為例,一般認知租約就可以視為終止(所以屋主可以不經預告逕行進屋了 ),但即便如此,屋主也不能任意處置前房客留下的物品,頂多能打包好等物主取回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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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舊 2010-09-20, 08:38 A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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