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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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wavewang2003
推一下
有時候很無奈
為什麼要任意的製造小生命又不扶養 讓他們來這世上受罪
安全性行為的重要要大力宣導
台灣人對於這種短期的愛心很踴耀 但其實需要的是 長期的支持
法律的認知和事實有差距 也蠻無奈的
有兒子但過的比沒小孩的人還慘 用這個來當作拒絕的理由恐怕觀感不好
社福單位有沒有主動要求修改條文??
這樣子才幫的到更多這類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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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修改條文
也應該是把這種類似惡意遺棄直系親屬的情形
修法訂定罰則或強制執行
除非是客觀情形確實做不到例如她兒女也都是低收入戶之類的
而不是要納稅人和社福單位替這些沒血沒淚的東西養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