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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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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渾沌世界
聰明一點,你只是希望事情能有個完善的解決獲得賠償
里長會只對你服務嗎?他也需要顧到那個社區的眼光
只能說從旁調解而已,除非他不想出來調解
那個總幹事它應該很菜
這種公有交通道路設施應該要建議管委會
請市議員去勘查環境狀況聲請讓桃園市道路管理機關依據當地情況鋪設
而不是去私設,相關責任歸屬才會清楚
路障應該要用鮮明黃色警示,這樣用路人才清楚該在此處減速通過
你可以做的就是拍現場私設設施照片
拍汽車損壞情形,估價單,給社區管委會
如果管委會不管才把這些證據連同存証信函寄給他們
有些事情可以好好講的來解決,也是能達到相同的目的效果
平靜和緩處理才不會讓事情失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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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請里長出來調解,他一直避不見面
我做的都已經備妥了,照片,估價單,甚至道路管理條例第 82 條及刑法第185條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等資料都有提供,小弟是不會寄存証信函,那根本沒法律效應,嚇嚇人可以
今天如果沒有三請四請,還有請議員出面,里長太太肯出來嗎(里長到底在哪裡)
如果里長不關心鄰里間的事,沒有心服務里民,那出來選是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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