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xx123
1. 嚴於律己 . 寬以待人 <= 這句話並不是說 . 道德的作為發生僅是我與對象的位置關係
要注意道德有純粹絕對的一面 . 該面向超越人與人的位置關係 (什麼東西在嚴於律己 . 寬以待人之上 ?? 去自問 !!)
道德不因我與對象的比較而改變道德原貌本質 . 只是做法不同罷了 (當然包含道德演變)
引用嚴己寬人之論 . 請謹慎些 ... 勿當它是種價值交換
否則是濫用 + 徜徉(栽倒)在知識的滿足感中爬不出來
2. 不談辯論術中的反譬喻 (話語中的等號 . 要談一大串)....
子貢贖人的故事有其時代背景 ... 如戰禍 . 理盲 . 人群失去明確的秩序規範
孔子訓誡子貢 . 應有不得不做的苦衷 = 理念與現實妥協 (不過我認為孔子是做錯的)
簡單的說 ~ 什麼東西高於孔子理念與現實的妥協 ?? 所以孔子必需這麼幹
引子貢贖人的故事平行說明學姐學妹賞金事件 = 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
況且 . 現代人一日接收的知識量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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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有貼過德國、瑞士、日本民法中關於遺失物拾得的部分,其中都有規定報酬請求權,我國民法805條的留置權看起來很可能是抄德國。
引用:
作者drasil
google找到的:
德國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條:拾得人出於保管或保存遺失物的目的,或出於查明有權受領人的目的而支出拾得人依當時情況認為必要支付的費用者,得向有權受領人請求償還之。
第九百七十一條:1.(1)拾得人得向有權受領人請求拾得人的報酬。(2)遺失物價值在1000馬克以下者,其報酬為5%,超過此數部分,依價值的3%,關於動物,依價值的3%。(3)如果遺失物僅對受領人有價值的,拾得人的報酬應按公平原則衡量確定之。2.拾得人違反報告義務,或在詢問時隱瞞遺失物,上述請求權即告消滅。
第九百七十二條:拾得人可基於費用償還請求權與報酬請求權對遺失物實施留置。
第九百七十八條:拾得人為該機關或該交通機構的公務員,或拾得人違反交存義務時,無此請求權。
瑞士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二條規定:(1)遺失物交與失主的,拾得人有請求賠償全部費用及適當拾得報酬的權利。(2)住戶人、承租人或公共場所管理機關在其住宅內或在其管理的公共場所拾得遺失物,無拾得報酬請求權。
日本遺失物法(是舊法,不過新法的27、28條有差不多的內容)
第三條:遺失物的保管費、公告費及其他必要費用,由受物品返還的人或取得物品的所有權而將其領取的人負擔。
第四條:受物品返還的人,應向拾得者給付不少於物品價格5%、不多於物品價格20%的酬勞金。但國庫或其他公法人不得請求酬勞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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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規定背後的思路看來和「子貢贖人」故事的道理相同,即使經過數千年,人性的基本面還是沒有很大的變動的。
法律的目的在於維護社會秩序,不是進行道德教育,那樣不太實際。
對岸的民法就沒有報酬請求權之類的規定,但是民眾似乎不是特別有拾金不昧的精神...說特別有暗槓的精神好像比較貼近現實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