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009
我覺得這法律定給的比例太高
我想最多一成 就好了 三成實在是太多了 很多人都無法承受這種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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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drasil
這樣說有點奇怪,意思好像是直接暗槓跟要求酬金差不多,是同樣惡劣的行為,但是實際上是有差別的。
對於所謂「做應該做的事情」這件事,我是覺得太把民眾聖人化了。如果每個人都能做應該做的事情,那麼人類已經不需要法律、警察、獎金制度等等正反面的誘因來驅動,可以直接進入烏托邦的境界了。
我想大概可以分三種人,一種是撿到東西不要酬謝也一定會還的,一種是一定會暗槓起來的,還有一種是會天人交戰的。
法律有關遺失物拾得的相關規定對前兩種人來說有跟沒有都一樣,但是如果能提供相當的誘因作為激勵,那麼會天人交戰的那種人返還遺失物的意願會相對提昇,物主所蒙受的損失也能減少很多啊。
而且拾得人要花費時間、精力、金錢返還遺失物,同時還要妥善保管,承擔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賠償責任,卻沒有請求報酬的權利,這樣是否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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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想回答前一篇發文的,剛好後面就出現解答了。三成多不多可能要和全損失來比較,法律規定三成是假設有人良心很掙扎的時候會因為有三成報酬的關係,可以對得起良心又不致全無所獲。不過人都是這樣吧,有人來還東西了,都會覺得對方是理所當然要還的,不還就是對方的錯,也不覺得應該給對方什麼酬勞了。
這個事件比較可議的是雙方是學姐學妹關係,大家會覺得比較像是親人朋友一樣,結果學姊竟然還這麼現實,比較令人難以接受吧。
引用:
作者vircgd
你是勇者!還不知對方長相就準備調教了!
這件事讓我們感到人心邪惡無比,還記得之前幾次網購標錯價,
鄉民們因為有利於自己,便仗著法律,群起集體強迫廠商出貨,
沒有人質疑自己惡劣,也沒有人質疑法律不對。
今天有利可圖的變成別人,結果法律也不對了,撿到錢的也變壞蛋了,
以前曾經出現過一句話,拿來改一下就很適合現在的情況了:
「鄉民的標準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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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網購出包的狀況,我不知道相關法律條文是否也和這個事件一樣清楚,如果是的話這兩個事件的最大差別應該在於受益人數的多寡吧。站同一邊講話的人多了,聲音當然也就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