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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s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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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0,558
引用:
作者drasil
google找到的:

德國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條:拾得人出於保管或保存遺失物的目的,或出於查明有權受領人的目的而支出拾得人依當時情況認為必要支付的費用者,得向有權受領人請求償還之。
第九百七十一條:1.(1)拾得人得向有權受領人請求拾得人的報酬。(2)遺失物價值在1000馬克以下者,其報酬為5%,超過此數部分,依價值的3%,關於動物,依價值的3%。(3)如果遺失物僅對受領人有價值的,拾得人的報酬應按公平原則衡量確定之。2.拾得人違反報告義務,或在詢問時隱瞞遺失物,上述請求權即告消滅。
第九百七十二條:拾得人可基於費用償還請求權與報酬請求權對遺失物實施留置。
第九百七十八條:拾得人為該機關或該交通機構的公務員,或拾得人違反交存義務時,無此請求權。

瑞士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二條規定:(1)遺失物交與失主的,拾得人有請求賠償全部費用及適當拾得報酬的權利。(2)住戶人、承...

別國有,到台灣就變質,也未必適用
看看我們自己的鳥法
讓這個學姐能行使"置留權" 不還對方
跟搶劫有什麼差別
當初就直接暗槓好了


至於拾金不昧給不給報酬
個人比較頃像 ,由失主決定
舊 2010-09-15, 08:02 AM #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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