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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肉干王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0
文章: 9
引用:
作者solosbye
換個角度想,其實她也可以四萬全部私吞不是嗎?

在不知道對方家境的情況下、在道德(拾金不昧)與本質(人性)之間作一個這樣的中庸決定,似乎也並不過份吧

我不清楚她現在知道對方情況以後的決定會不會改變

但無論如何做選擇我都不覺得有什麼可議之處

因為要是我換成她的話,在這種輿論壓力下我仍舊會要30%並且將此歸咎於輿論所致,之後再將30%送還失主

罵都被罵了,收手只是讓自己更加難堪、因為會被認定為你是因為壓力才不要的,而不是來自於內心的體諒

也讓當初自己不私吞的美意完全被無視

在輿論因為同情給予壓力的時候,誰又給拾主同情心?輿論至此已經過於偏頗了

而家裡沒錢的人不是應該更珍惜資源,怎麼失主犯下的錯誤就可以被同情掩蓋?

自己犯下的錯誤由自己承擔、是一種承擔也是一個教訓,這無庸置疑

再說今天如果法律上沒有這條規定,70%歸還失主的情況又會有多少?

說...


想想學姐應該是學法律的學得不夠內行
她應該是這樣想

1.私吞錢 觸犯侵占拾得物罪 她不想犯法
2.但是知道可以要求賞金 (留置權)
問題是 她頂多可以留置一萬元 另外三萬元要環(立即報案 不然也構成侵占拾得物罪嫌)

看來這個人法律沒學好 半吊子
舊 2010-09-14, 06:10 PM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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