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oversky
不知為何這麼多人要砲轟這學姐?
一是這法律規定存在已久,我小學老師就有教過
至少也有二十多年。這麼長的一段時間也沒有人說要改,
可見應該是還能被社會大眾所接受。
二來這是法律規定的「權益」,這位學姐也只是行使她的權益而已。
就像繳稅時符合減免條款的人可以合法節稅一樣。
國家每年赤字一直增加,很多公益活動的預算一直刪減,
如照大家的說法,合法節稅的人是不是也是不道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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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05條是從80幾年前也就是民國18年民法物權編條文公佈施行時就已經存在了.
參考:
民法(民國18年11月30日公佈, 民國19年5月5日施行)
當時的條文:
引用:
第 805 條 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所有人認領者,拾得人或警署或自治機關,於揭
示及保管費受償還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前項情形,拾得人對於所有人,得請求其物價值十分之三之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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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立法院在修法時不但沒刪掉這條, 反而增加了不少規定.
引用:
第 805 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
、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
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
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
,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
利人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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