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cys070
這些法律人知法玩法不就是大家最討厭看到的
你也覺得她做法可議
難道希望以後司法官又出一個這種?
(做律師我到沒意見)
法該修∼這類人也該淘汰
台灣法律界又要出一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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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他在法律規定上應有的權益,好像沒有不對啊,那個"留置權"也是法所明定的,整件事完全合法啊
我覺得要批評的是這個法,不是那個人,人是小事,沒有不當的法律作後盾他也沒辦法作出這種要求,不是嗎
基本上拾金不昧是理所當然的,否則是犯了侵占罪,我實在看不懂為啥要定個法律規定三成酬謝金不給還可以行使留置權的
這種不適宜的法條早該修改,現在也不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