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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cloud89
事情是這樣~在9月10號中午12點多
在高雄世運主場館附近,有台小貨車先撞到一台機車,之後不停下,
往軍校路方向又撞到一台機車,機車又去撞到一台停在路邊的汽車,
仍然不停下...又繼續往前撞到一台行進中的箱型車,該箱型車又撞到2台停在路邊的汽車,這邊也有另一台機車被波及
之後似乎是撞擊力太大(箱型車和貨車的前避震器都噴到路邊),他又前進一段路後在路上翻車(翻90度)
警察是說有:酒駕(酒測值0.87-1.多),公共危險,肇事逃逸,
等貨車駕駛出院應該就是移送
以上3條是非告訴乃論,所以跟受害者無關,是這樣嗎?和解部分也只能就過失傷害的部分和解?
就是說對方一定會有那些前科,而和解與否是決定有沒有過失傷害的前科?
受傷的部分有3台機車的駕駛
想請教這樣該如何求償?我這邊是其中一台機車
想求償部分有機車修理費,醫藥費,和因為這事件產生的任何費用,請假不能上班的費用(醫生說要修養2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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