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fena955
前面有大大提過了....
審閱期,只是讓契約的相對人考慮是否訂定契約的期間;與契約的實質內容無關。
1.保險公司承保契約裡,必會訂定自保險生效之日起 2年甚或 5年內非意外(例如跌倒或出門挨撞)死亡,只退所繳保費而不予理賠;此較長除斥期間已足可排除蓄意詐保事件了。那 2年零 1天、5年零 1天,賠不賠?那就照約賠(期間愈長,詐保機率相對愈少),反正被保人已繳的保費收入也相對較多啦,不是嗎?
2.電視上大打****,強調免體檢、不拒保....用的就是以上方式,吸引無知、不明究裡的銀髮族投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