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開外掛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64
引用:
作者fgasfgasg
法律上的文書需要有的要件
1、有體性
2、意思性(需證明一定法律關係或社會事實)
3、文字性
4、持續性
5、名義性(ex:製作人、須對內容負責)
並有3大功能
1、保證功能
2、穩固功能
3、證明功能

再依刑法第10條6項
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
腦處理之紀錄。

與上面有人貼過的第220條
e-mail在欠缺以上有體性前提下
滿足其他4要件,仍為準文書


準文書是可以幹嘛?email有保證或是證明功能?
例如..我跟某人在email中說:我星期一會還他錢,但是沒還..這樣也不可以?
亦或是,我可以用email來簽約??...那不需要簽紙本合約用email就好?



引用:
作者GXroots
是你該去學中文了~~


拜託∼法律條文,一般人看的懂?....
舊 2010-09-08, 03:42 PM #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開外掛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