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fgasfgasg
法律上的文書需要有的要件
1、有體性
2、意思性(需證明一定法律關係或社會事實)
3、文字性
4、持續性
5、名義性(ex:製作人、須對內容負責)
並有3大功能
1、保證功能
2、穩固功能
3、證明功能
再依刑法第10條6項
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
腦處理之紀錄。
與上面有人貼過的第220條
e-mail在欠缺以上有體性前提下
滿足其他4要件,仍為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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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文書是可以幹嘛?email有保證或是證明功能?
例如..我跟某人在email中說:我星期一會還他錢,但是沒還..這樣也不可以?
亦或是,我可以用email來簽約??...那不需要簽紙本合約用email就好?
拜託∼法律條文,一般人看的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