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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195
法律上的文書需要有的要件
1、有體性
2、意思性(需證明一定法律關係或社會事實)
3、文字性
4、持續性
5、名義性(ex:製作人、須對內容負責)
並有3大功能
1、保證功能
2、穩固功能
3、證明功能

再依刑法第10條6項
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
腦處理之紀錄。

與上面有人貼過的第220條
e-mail在欠缺以上有體性前提下
滿足其他4要件,仍為準文書
舊 2010-09-08, 03:36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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