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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準文書
雖非一般可見之書面文書類型,但依此使用特性仍可認為足以為表示當事人之意思表示者,稱為「準文書」,視為文書之ㄧ種。
刑法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因此若偽造、變造當事人之電腦影像或對話紀錄,亦以「偽造文書」罪論處,以符現代犯罪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