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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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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說都蠻爛的!沒有誰輸誰贏... 
 
結論: 
 
如乙係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者,甲與乙合意而為****,甲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罪。 
 
如甲對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之乙非合意而為****,甲應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違反意願****罪。 
 
如甲對未滿七歲之乙為****,不管合意與否,甲應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違反意願****罪。 
 
會修法,然後最高法院會再解釋: 
..............修正後,九十九年度第七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已無補充必要之類的. 
 
七歲以上,以合意與否為斷,實際上很冒險 
 
民法的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有法定代理人 
刑法,幼童,沒有被害代理人!!! 
刑法在判斷被害人認識能力,是不同於民法的 
 
"合意"立刻省四年. 
 
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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