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anc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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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fota
就最近的判決來看, 兒少被害人的供述證據能力似並不為法官所採認, 難道言語抗拒沒有證據能力?
既然橫豎兒少被害人的行為、言語都被視為無證據能力, 又何來保護、保障之有?
與其讓兒少被害人在明顯弱勢的判決中再次受到傷害, 何不借重專業證人的制度來避免憾事?
當然, 專業證人制度建立要經過許多冗長的程序, 可是這比目前"盲從"接受現有不合理制度, 不會更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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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哪一件判決否定了被害人供述的證據能力?就目前所看到的資料,並沒有任何一件案子否定被害人供述的證據能力,你是否搞錯了?
專業證人?
我不反對所謂的專業證人,且我國刑事訴訟法中也有類似的規定了,但問題是,在本串所討論的案例中,你需要所謂的專業證人來證明什麼?
引用:
作者fota
老實說, 個人原意是有能者在當為可為的狀況下不為..
可您卻令人傻眼的直接跳進來, 擺明就是可為卻不為; 寧願被動等到水到渠成, 而不願在制度內主動求變..
如果法界先進可以多出一點力, 改進現有不足之處, 何必勞動眾鄉民義憤填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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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當為可為是什麼?你希望什麼改變?
如果說是如前面的某些人違背證據裁判主義的主張,那不是當為可為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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