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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G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10
文章: 6
引用:
作者hua.ling83
[QUOTE=TRG]把人工流產剝去道德,回歸健康考量,不就解決了?

今我進入醫業,立誓獻身人道服務;我感激尊敬恩師,如同對待父母;並本著良心與尊嚴行醫;病患的健康生命是我首要顧念;我必嚴守病患寄託予我的秘密;我必盡力維護醫界名譽及高尚傳統;我以同事為兄弟;我對病患負責,不因任何宗教、國籍、種族、政治或地位不同而有所差別;生命從受胎時起,即為至高無上的尊嚴;即使面臨威脅,我的醫學知識也不與人道相違。

我茲鄭重地、自主地以我的人格宣誓以上的誓言。

希波格拉底 醫師誓言


要去醫院當Clerk前,我們都會宣示醫師誓言,"生命從受胎時起,即為至高無上的尊嚴",希波格拉底誓言很明白的說到禁止墮胎及安樂死。所以會以"健康"來當作藉口而去執行墮胎的醫師,實在是愧對醫學之父,根本不配當醫生!!!!!!!!!...


哪間醫院的ICU? 還沒回答咧....

胎兒的生存權可以優於母體的健康(生理和心理)考量?

建議去翻翻優生保健法,這才是你該遵守的規則。

第 三 章 人工流產及結紮手術
第 9 條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
神健康者。
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因被強制****、誘**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而受孕者。
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
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
產,應得配偶之同意。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定人工流產情事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提經優生保
健諮詢委員會研擬後,訂定標準公告之。
     
      
舊 2010-09-06, 02:57 PM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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