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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級廢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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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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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19
根據台灣的法律規定, 單位長官是不能任用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的,
所以像南韓外交部長這樣硬幹的情況一定會被舉發法辦的, 可不是辭職就能了事.
參考: 公務人員任用法
引用:
第 26 條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
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
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舊 2010-09-05, 06:24 P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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