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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658
引用:
作者惡蟲
你這樣想好了。

今天是你被人家指控對未成年人強制****,你覺得應該是指控你的人要拿出證據來證明你有做才能判你有罪,還是你自己要提出你沒有做的證據才能判無罪?

引用:
作者oArmso
嫌犯林義芳(31歲)在高雄縣甲仙鄉立圖書館見6歲女童獨自玩耍,遂將她抱坐左大腿,以右手性侵女童得逞,過程遭隔壁住戶婦人目擊報警,檢方將林義芳依最輕本刑至少7年的加重強制****罪起訴,求刑7年10月。

所以現在不是因為已被人發現了?! 反正只要告方沒有「不要」的證據就被當作「合意」?!
所以即使受害女童指出沒有說「要」仍會被歸於合意?!
翻到板上一篇「最惡劣的電信∼中華...」 裡頭「沒有回電說不要的話,表示你要租用」原來也適用於強制****?!
舊 2010-09-04, 08:50 PM #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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