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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引用:
作者supstring
在下外行, 但請教一下, 罪疑唯輕原則似乎是保障加害人?!但究竟用什麼來保障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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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來只是要求「6歲小妹妹」有必須提供當下有表明「不要」證據的義務, 否則以「合意」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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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來加害人比被害人處於更有利的位置上?!


你這樣想好了。

今天是你被人家指控對未成年人強制****,你覺得應該是指控你的人要拿出證據來證明你有做才能判你有罪,還是你自己要提出你沒有做的證據才能判無罪?
舊 2010-09-04, 07:21 PM #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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