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8天15萬人連署 開除法官
瀏覽單個文章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引用:
作者
supstring
在下外行, 但請教一下, 罪疑唯輕原則似乎是保障加害人?!但究竟用什麼來保障被害人?!
------
|看起來只是要求「6歲小妹妹」有必須提供當下有表明「不要」證據的義務, 否則以「合意」論處?!
------
看起來加害人比被害人處於更有利的位置上?!
你這樣想好了。
今天是你被人家指控對未成年人強制****,你覺得應該是指控你的人要拿出證據來證明你有做才能判你有罪,還是你自己要提出你沒有做的證據才能判無罪?
2010-09-04, 07:21 PM #
373
惡蟲
瀏覽公開訊息
傳送私人訊息給惡蟲
查詢惡蟲發表的更多文章
增加 惡蟲 到好友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