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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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utl
我覺得不用管制,只要要求補平即可。
補不平,政府就另找廠商補平,然後跟補不平的廠商請工程款。
歐洲政府都是這樣維護古蹟的,所以不要傻傻的去買古蹟來住,你想擺著爛都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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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工程行賺錢有三種方法,第一種是做好工程皆大歡喜的拿錢,第二種是變更工程拿錢,第三種是打官司拿錢。
如果甲廠不行找乙廠來做最後扣甲廠的錢,大多就是打官司,打個好幾年後工程行的人也跑了名稱也換了,路放在那邊就會好幾年不動不修,這就是現實,因為也沒有多少工程款給你扣。
這種問題我遇過了,一個是打官司,另一個處理方法就是敝公司和下包各退一步,扣他保留款一部份,另外還是給他拿走保留款,修繕工程費用不足的地方由我們出,和平順利的落幕。
再說,真的告了,光是公務員的監造單位就有失職的問題,工程不是做完就交出來,每一步驟都有監造單位查驗,就是查驗有問題才有缺失,要砍包商,就會先打到這些監造單位,你想這有可能嗎...?
除非在最低標價和關說結構上修正,不然公共工程遇到標不出去或著蓋到一半落跑不然就是東偷西偷的牟取利潤的廠商,這是悲哀的環境,但不是國外的技術有比台灣好到哪裡去。
舉個例子,花博最近被質疑廠商報天價還得到工程,但是我在新聞上看到的都是很粗略的計算成本,相關細節如運費、保固、相關替換零件等都沒看到記者的追蹤報導,我想貴應該是有貴,但到底貴多少未必就如記者所說的天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