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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草一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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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草一郎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29
引用:
作者惡蟲
我沒記錯的話,臉書的連署,是要求開除法官,不是要修法耶,看看本串標題,沒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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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違背被害人意願的行為,就是不能進入221,不爽刑度太低,請提高227的法定刑度,但不要硬是要強行用221來處罰,法律不是你們的洋娃娃,想要它變啥就變啥,這就是我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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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訂定的一個基本原則就是模糊空間要盡量沒有。這件事情我個人覺得OOXX的地方是法條其實還蠻清楚的,很多人指責法官自由心證其實反過來說也是他們自己的自由心證來解釋法條。還有一方面指責法官亂搞另一方面卻覺得應該修法,他們居然不知道如果他們認為應該修法就代表法官並沒有亂判。

不過你的主張其實也有問題,如果修法只修227的法定刑度,那很可能會變成227跟221相同刑度。這樣會變成不同程度的犯行卻是相同刑度的懲罰。
舊 2010-09-04, 08:32 AM #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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