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av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犯前條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 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 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
三 對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身心障礙之人犯之者。
四 以藥劑犯之者。
五 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 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依您的看法跟目前的法院作法,因為無幼兒明確表達違反其意願之證據,因此不能進入221,只能進入227,
因此凡性侵幼兒的刑度會依227,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221強姦成人也是3-10年,因此依目前法院做法,強姦幼兒跟強姦成人刑度將會相同。
又因為實務上幼兒是無法於法庭上明確陳述的,強姦時又沒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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