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你沒發現你邏輯上有瑕疵
甲與乙合意發生性行為,乙於事前取得甲同意
於性行為過程中使用手銬、皮鞭、低溫蠟燭等道具助興
甲並告知乙會在過程中以言詞動作抵抗助興
性行為進行中,甲以言詞不要、好痛明示告知乙中止性行為並有動作抵抗
而此時甲並沒有中止性行為的意願,乙也持續與甲進行性行為。
15分鐘後隨著性行為的持續,甲發現漸漸無法承受肉體上的疼痛
遂以言詞受不了了、真的不行、快停等語句明示乙中止****並以行為抵抗乙
而乙未因此立即中止,卻持續與甲之性行為10分鐘後,
乙得到****才告結束。
請問乙該當何罪?
引用:
作者惡蟲
我認為221是要看有沒有違反被害人的意願吧,我前面都是這樣講的,你是不是看錯人的發言了?
1.沒問題,2.有問題,只要被害人清醒,能為意思表示,而未為反對的意思表示,就不會進入221。所以3.也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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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前面分析了很多怎樣的行為構成強制等等
這代表
你認為行為人一定要有什麼具體行動、言語才構成強制
你沒發現你前後講的話互相矛盾?
前面講你認為構成要件是要看有無違反被害人的意願
馬上又說未為反對的意思表示就不能進入221
這不就是有其他要件凌駕於行為客體的意願之上?
2.有問題,只要被害人清醒,能為意思表示,
而未為反對的意思表示,就不會進入221。
這句話是說只要是行為客體清醒、能說不要
但是卻沒有表達本身不願意的意思表示
就不算強制,就不構成妨礙性自主?
你的見解會變成
只要製造一個行為客體清醒、能說不要
但缺沒有表達本身不願意之意思表示的情狀下
行為人愛怎樣發生性行為就可以怎樣做
這樣的漏洞.
舉個例子
四名190公分的壯漢在暗巷尾隨一名150公分的女子
四名壯漢在未以暴力及言詞恐嚇的情況下圍住女子
旋即輪流與女子發生性行為,而女子因為對方人數及體格上的差異
加上身處偏僻暗巷害怕激怒歹徒而未做不同意之意思表示及抵抗行為
遂讓歹徒得逞
請問你要怎樣分析這樣的狀況?
我再舉一個我實際接觸過的案例,
我相信這種類型的案例就算沒受過法律教育也聽說過
甲身高185CM體重85KG、男性35歲,
乙身高153CM體重42KG、女性30歲,
兩人熟識相約飯店用餐,餐後甲邀乙至飯店房間聊天
乙不疑有他,兩人甫入房內,甲旋即趁乙來不及反應扯下乙的衣物
欲與乙發生性行為,而乙懾於兩人身高體重之差距
且曾聽聞甲有與他人鬥毆之流言,怕受到更嚴重之傷害
故不敢以言詞、行為做不同意之意思表示
僅能做扭動身軀、轉動頭部撇開臉頰不讓甲親吻等消極方式不配合
遂讓甲得逞性交直到甲****才告結束
照你的見解如果你是法官的話
你要告訴乙因為甲沒動手打你也沒恐嚇
而你沒有抵抗動作又沒明確告訴甲你不要
因此不構成強制****,所以甲在沒有你的同意下
扒光你硬上是無罪的?
那如果我要你考慮一下在這種情況下
如果乙當時明示不同意的意思表示,
很可能要面臨生命身體法益受到甲進一步侵害的風險
你又要如何分析?
引用:
作者惡蟲
錯誤,227只有二個要件
1.行為客體未滿16歲。
2.****或猥褻行為。
滿足以上二個要件,不謂當事人的意願是同意、不同意、不知道同不同意,都會成立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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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的見解是不管行為客體同意或者知道與否
只要行為客體未滿16歲發生****或猥褻行為就會成立227?
那請問怎樣的狀況下會進入222-2?
這下子照你前面的說法就是要看
行為人的手段
而非行為客體的意願來決定是否適用?
221成立與否
16歲以上看行為客體的意願
未滿16歲看行為人的手段
這明明是同一條法律,為什麼你會對構成要件有不同的解釋?
法條會只因為行為客體年紀不同就導致構成要件不能一體適用?
人家說的台灣法律像月亮,初一十五不同時,
原來就是這麼來的
舉例分析一大堆,講得很通透,
但我還是一句分析這種東西一點營養都沒有
我一點都不在乎
我完全不想爭論為什麼法官進入227而不是221=>222-2
你只要告訴我,為什麼進入227,行為客體未滿七歲
而且事後身心明顯嚴重受創,量刑卻判不到222的基本刑期?甚至連一半都不到
這種量刑標準到底哪裡合乎邏輯?
我不認為法條設計有問題,而是出在法官的素質參差
導致審判沒有品質,你認為法官的素質OK,
那麻煩你解釋一下這個量刑標準是怎麼一回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