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沒有違背被害人意願的行為,就是不能進入221,不爽刑度太低,請提高227的法定刑度,但不要硬是要強行用221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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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犯前條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 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 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
三 對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身心障礙之人犯之者。
四 以藥劑犯之者。
五 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 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依您的看法跟目前的法院作法,因為無幼兒明確表達違反其意願之證據,因此不能進入221,只能進入227,
因此凡性侵幼兒的刑度會依227,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221強姦成人也是3-10年,因此依目前法院做法,強姦幼兒跟強姦成人刑度將會相同。
又因為實務上幼兒是無法於法庭上明確陳述的,強姦時又沒有法警從旁錄影所以也不會
有幼兒明確表達違反其意願的證據,因此221及222第二款
[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是不可能發生適用情形的,因此這樣的作法無疑是法院實務上將幼兒排除在221及222之外,只剩一個227,
那麼222第二款 [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條法之原意包括幼兒嗎?廣大無知鄉民的憤怒不能說毫無理由吧。
227是以雙方合意論處因此其罪刑較222為輕,提高其刑度不見得適當吧。
引用:
如果我國的法律內容都是由立委寫的,大家早就相約一起跳海去了,法律條文全是立委自己寫的,台灣還能活得下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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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分,完全贊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