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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這樣就夠了,去分析行為中止的時機跟女童不同意的意思表示之間的關係
再來做價值判斷一點意義也沒有
難道你認為在這兩件性侵都有得逞的CASE中
女童表達不同意,行為人旋即停止性侵
所造成的法益侵害程度會較低?




有這個必要!

行為人要在被害人為拒絕之意思後,仍強制進行****行為,才能以221處罰之。
如果被害人一開始沒有拒絕,中途為拒絕之意思表示,行為人立即停止****行為,那就不能成立221。

絕對有區分的必要。
舊 2010-09-03, 06:50 PM #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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