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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就這則新聞內容本身就很腦殘。首先,首先,什麼是『傷害幼童罪』?又-公然侮辱or傷害罪何時可上訴到最高法院了?另外女童家長所提診斷證明的證據證明力問題?...這些,要不是記者胡說八道,就是法官的腦袋長蛆...(不過,我認為前者可能性較大!!)
附上相關法條,在我國刑法上只有傷害罪,侵害對象不分男女或婦孺。刑法32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法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因此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1.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以下略)。』可知本案將不得上訴至最高法院。
但...畢竟我還沒找到判決書,所以...事實真相依舊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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