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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roc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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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39
罕見的刑事判有罪,民事卻不採認刑事庭認為有證據能力的診斷證明(傷害罪部分),顯然民事庭法官也不以為然吧。

刑事部分一審,老師請了一位律師,
民事部分一審,老師請了一位律師,家長請了兩位律師,
(高院部分還沒有看到)

以台北律師費每一審級8萬元起跳,兩敗俱傷罷了,
另外老師的父親因為兒子被懲處,跑到學校去抗議,也因為罵人被告處拘役40日定讞=4萬元罰金加上也在上訴時請了律師。

整個最爽的應該是律師吧。
     
      
舊 2010-08-31, 11:20 A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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