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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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惡蟲
你說的很詭異,不合常理,事實上扣案證物,即使與本案無關,一般也會等到案件終結後才會發還,會偵查中當場發還的可能性很少,除非是當事人生活必需品,才有可能。
至於說如果有涉及侵犯其他廠商著作權的證物,即使該廠商未提告,檢察官也不可能當場發還,如果你說的是真的,這個檢察官的作法很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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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忘了說 其實檢察官
無真正收到物品
原告人很客氣 他只想跟我和解而已
之前作筆錄時 我已經有問警察可否拿回不相關的物品
警察說那可要問原告了 後來我打電話問原告
原告說
他只給一片侵權物作物證 他說他會帶"全部資料"去開庭
在偵查庭上 雙方敘述都有提到 原告是收到3片燒錄光碟
而我已說明已賠償原告拍賣3物品的金額
我主張要收回那2片不相關的光碟 檢方說 原告你同意嗎??
原告說他有帶來 所以就當場就把那2片光碟捏碎了
檢方也是勸我們和解 宣布和解的期限 後來就結束偵查庭了
至於未和解的部分 當然還是要繼續走法律程序(無法拿回侵權物品)
檢察官人很好 因為雙方遲遲沒有和解 故無法
緩起訴
最後期限到他是給我起訴申請緩刑的 我連
起訴書主文都還留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