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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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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惡蟲
你說的很詭異,不合常理,事實上扣案證物,即使與本案無關,一般也會等到案件終結後才會發還,會偵查中當場發還的可能性很少,除非是當事人生活必需品,才有可能。

至於說如果有涉及侵犯其他廠商著作權的證物,即使該廠商未提告,檢察官也不可能當場發還,如果你說的是真的,這個檢察官的作法很有問題。


我忘了說 其實檢察官無真正收到物品

原告人很客氣 他只想跟我和解而已

之前作筆錄時 我已經有問警察可否拿回不相關的物品
警察說那可要問原告了 後來我打電話問原告

原告說他只給一片侵權物作物證 他說他會帶"全部資料"去開庭

在偵查庭上 雙方敘述都有提到 原告是收到3片燒錄光碟
而我已說明已賠償原告拍賣3物品的金額
我主張要收回那2片不相關的光碟 檢方說 原告你同意嗎??
原告說他有帶來 所以就當場就把那2片光碟捏碎了

檢方也是勸我們和解 宣布和解的期限 後來就結束偵查庭了

至於未和解的部分 當然還是要繼續走法律程序(無法拿回侵權物品)

檢察官人很好 因為雙方遲遲沒有和解 故無法緩起訴

最後期限到他是給我起訴申請緩刑的 我連起訴書主文都還留著
 
舊 2010-08-28, 11:46 PM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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