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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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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就是緩刑期內沒有(得)撤銷之事由(75、75之1),即不處罰
但可同步處以74條第2項各款之處分

如果緩刑期滿未經撤銷是否不算前科?
你要聽實話還是謊話?
謊話就是,緩刑後,應移除該犯罪紀錄並不得作為之後加重(累犯)之依據
因此當緩刑期滿未經撤銷,警察跟法院應該要刪去該犯罪及審理或偵訊紀錄
你的人生記錄還是清清白白的

實話就是...
沒人去刪那些資料,警察看得到,法院也一清二楚
緩刑過一次,很難有第二次
74條第1項第2款??嗯...跟你說過了,這裡講實話
要好死不死犯一樣的罪,比如酒駕再酒駕
第二次酒駕的罪刑,就不見得跟初犯認定一樣了
很可能被認為是第二次酒駕
比如通常第一次可能是拘役50日,第二次假定2個月吧
那即使第一次受緩刑之宣告(或緩起訴)
第二次本應認為初犯,但依然是判二個月
甚至有法官特別不爽這種給你臉不要臉,給你機會不自愛的
直接賞你三個月

恩?所以呢?
請不要誤觸法網,或是當有緩刑機會就不要再犯(交通違規可以啦)
不然就是最好老爸...,最近抓得凶,大概也沒路用了
舊 2010-08-28, 12:40 A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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