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點說明:
1.你是依現行犯規定逮捕,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被逮捕或拘提之對象,應即解送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由檢察官訊問後,決定是否聲請羈押。因此你是「隨案解送」,不是隨案羈押,羈押現在是要由法官裁定的,警察哪有權羈押。
2.檢察官做的是限制住居處分,不是「判」,「判」這個字是「判決」的意思,檢察官無權判決,他只是處分你,叫你不要亂跑,寄傳票給你就一定要來開庭,只是這樣而已。
3.所謂犯罪,只有刑事才有犯罪的問題,民事沒有犯不犯罪的問題。
你被移送地檢署,當然是有犯罪嫌疑,所涉的法律是著作權法。
如果願意與廠商和解,並願意認罪,可能可以得到緩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並非一般所謂的前科,在警方提供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上,並不會有這筆資料,因此一般求職不會影響到。